银行借款的归还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8-09-06 09:33

  银行应在短期贷款到期一个星期之前或长期贷款到期一个月之前,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书。借款单位收到通知书后,应当及时筹备资金,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偿还日期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借款归还后,出纳人员应及时办理有关未尽事宜,原借款合同所规定的担保和其他限制性条款同时终止。

  贷款到期后,如果借款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如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应提前向银行申请展期,填写《借款展期申请书》,具体说明申请展期的理由、申请展期的金额、申请展期的期限,报送贷款银行。银行审查同意后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将借款期限延长。按照规定,展期只能一次,展期期限不能超过原贷款期限。如贷款到期后借数人无法归还,而银行又不同意展期的,则银行按规定将贷款转入逾期贷款户,按照逾期贷款利率按日计收逾期贷款利息。

  银行应在贷款到期时,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对不能归还或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可以采取贷款保金措施或者向人民法院依法起诉。

  出纳人员对银行借款业务进行日常核算时,应根据借款的用途和种类,准确地计算银行借款利息,同时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正确地进行会计账务处理,保证真实、完整地反映本单位的银行借款,并及时向经营决策者提供有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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