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旧时历代政府对茶叶实行征税、管制、专卖的措施。唐朝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初征茶税,不久停止。大和九年(公元835年)令茶户将茶树移植官场,茶叶产销全由政府垄断。宋朝初期规定官给园户本钱,茶叶交官专卖。天圣时停止官给本钱,任商人与园户自行交易,由商人向官输息钱。嘉祐时改向园主收租,向商人征税。崇宁元年(公元1102年)行“茶引法”,商人缴纳茶价和税款领“引”,凭“引”卖茶,运销数量、地点都有限制,是政府统治下商人专利的办法。元朝沿用引法,后曾行摊派茶税的俵配法。明清两代都实行引法。仅储备部分官茶易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