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政策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及缴存职工: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落实住建部和省住建厅对各地现行各项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业务政策进行清理的相关要求,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满足缴存职工首套自住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需求,遏制投机炒房,防止住房公积金发生流动性风险和资金流入非住房消费领域。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缴存职工首套自住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贷款。
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首套自住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的认定,以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登记的住房套数和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的实有住房套数承诺书确认。
二、调整缴存职工家庭贷款额度。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双职工家庭,双方正常缴存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单方正常缴存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
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贷款本息的,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四、取消“对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无任何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记录的,执行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0.9倍。”
五、上述调整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未涉及调整的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