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过去未收汇核销的业务,现在可否收汇核销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8-09-10 18:13

  【问题】

  企业2010年2月、3月、6月份出口的货物,因对方没有付款,企业就没有收汇核销。请问,现在可否收汇核销?

  【解答】

  出口收汇核销是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证明是出口企业到税务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提供的凭证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规定,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由180天内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退税专用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210天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要视同内销征税。

80+行业真账实操,零基础会计快速上岗!出纳、做账、报税、报表、Excel、财务软件、财务经理七大系列课程
最新资讯
会计考试提醒、政策发布关注微信公众号:
中国会计网
长按保存图片
微信打开扫一扫
报考咨询、进群领资料
免费资料
财税干货
会计表格
财务模板
excel工具
免费课程
考试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