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因销售商品、 提供劳务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按照对方单位( 或个人) 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账款的主要。
(一)小企业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应收账款, 应当按照应收金额, 借记本科目, 按照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科目, 按照其差额,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或“其他业务收入” 科目。
(二)收回应收账款,借记“存款” 或“库存现金” 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按照小企业准则规定确认应收账款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 应当按照可收回的金额, 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 按照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其差额, 借记“营业外支出” 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 反映小企业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