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8-09-13 11:00

  问题:我局有1户工业性质一般纳税人(正式一般纳税人),该企业前五个月一直未开具专票,且连续多月零低申报,原来核定该企业每月专票用量为20份,本月已开完20份专票,因业务需要,企业要求再增购30份专用发票,这种情况能否批准其增购专票,增购专票前,可否要求企业先预缴税款?

  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 (国税发〔2009〕10号)中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第三条第(三)款有关企业增购专用发票必须按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预缴增值税的规定,修改为按3%预缴增值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目前只有商贸企业增购专用发票需要预缴税款,工业企业在增购专用发票时不需要预缴税款。

  另外,税务机关是否能够批准,需要您的主管税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认,仅通过您的描述我们无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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