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未实现已开增值税发票如何处理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8-10-10 16:31

  【问题】

  某电网公司下属供电局向甲公司洽谈购买“钢芯铝绞线”,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2009年1月7日开具,一共是:价1499261.54元,税254874.46元;后因故交易取消,此时,因为此次交易所产生的增值税已经向国税机关缴纳。请问:甲公司如何申请退还此部分增值税税款?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因而,按现行增值税政策是不能退税的,如果企业交易取消,应按退货程序抵减销项税金,如当期进项大于销项,作为留抵税额处理。

80+行业真账实操,零基础会计快速上岗!出纳、做账、报税、报表、Excel、财务软件、财务经理七大系列课程
最新资讯
会计考试提醒、政策发布关注微信公众号:
中国会计网
长按保存图片
微信打开扫一扫
报考咨询、进群领资料
免费资料
财税干货
会计表格
财务模板
excel工具
免费课程
考试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