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公司人员在香港办事时发生费用,香港是没有发票的,索取境外的收据,请问这些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上述发生的费用属于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需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是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