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A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度,账面营业收入4200万元,增值税申报表营业收入5000万元,差异800万元。据公司会计说,2011年5月31日前财领导出于某种目的,曾让会计把2010年账反结账增做一笔800万元的收入(未开票),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936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136万元 注:136万元销项未申报 2011年5月31日之后某月开票(申报增值税): 借:应收账款 -936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136万元 借:应收账款 936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136万元 二、 分析: (一)收入的确认:
国税函〔2008〕875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