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业税的计税依据。牧业总收入即纳税人当年实现的收入(不扣成本费用),一般包括出售牧畜和畜产品的收入以及自食自用的产品收入,不包括免税牲畜的收入,也不包括繁殖幼畜和口齿增长未实现的收入。核定牧业收入主要采取两种方式:(1) 计算当年的牧业收入,畜产品主要指皮、毛、肉、奶等当年出售和自用的收入;牲畜为当年实有头数的收入,有的省、自治区规定只计算成年牲畜头数,羊6个月以上,牛、马12个月以上,骆驼36个月以上。(2)以纳税单位上年实际收入作为本年计税收入,或者以纳税单位前3年或前5年的平均收入作为计税收入,一定几年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