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车间整体转让是开具增值税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车间整体转让不征收增值税,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不符合上述规定中的整体转让,应当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同时也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