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何为“非法代开发票,”首先有必要区分一下“非法”、“违法”“犯法”三者之间的差异。按通常的解释,“非法”指不合于或超出法规明文规定的行为。既然是超越,那就是不违法。“违法”指违背和触犯的是国家刑法以外的法律明文规定的行为。如我国的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等。“犯法”则是触犯的是国家刑法明文规定、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 其次,从现有的税收法规和各种管理办法中寻找相近的描述,个人以为,非法代开发应归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这一范畴。《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做了列举式规定,主要罗列了15种情况,分别是: “(一)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二)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内容不一致; (三)填写项目不齐全; (四)涂改发票; (五)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六)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 (七)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 (八)开具票物不符发票; (九)开具作废发票; (十)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 (十一)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 (十二)扩大专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十三)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十四)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 (十五)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但《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所提及的仅是非法代开发票中的一种情况。 所以,凡是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要求开具发票的,无论是否具有代开发票的资质,也无论所开具的发票是真是假,均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均属于非法代开发票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