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当地税务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涉税事宜时,必须本着相互自愿的原则同代理机构签订税务代理协议书。税务师承办代理业务,由其所在的税务代理机构统一受理,并与被代理人签定委托代理协议书。委托代理协议书应当载明代理人、被代理人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以及其他应明确的内容,并由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代理机构和被代理人签名盖章。税务代理人应按委托协议书约定的代理内容和代理权限、期限进行税务代理。超出协议书约定范围的业务需代理时,必须先修订协议书。税务代理期限届满,委托协议书届时失效,税务代理关系自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