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批准将关税纳税人的全部或部分应纳税款的缴纳期限予以延长的行政措施。欲缓纳关税的纳税人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之前或其向海关办理该货物内销通关的申报手续后的7日内,向办理上述手续的海关书面申请,并说明缓税理由。同时向海关递交正式担保和缴纳计划。超过时限的,海关可以不予受理。海关受理缓税申请将使关税缴纳期限中止。海关对受理的缓税申请应当立即进行审核;对确有暂时关税给付困难的纳税人,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决定全部或部分缓税。对于因国家提高关税税率造成纳税人缴纳困难的,只应批准缓纳其由于税率提高而增加的部分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