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商业资料可否让税务机关复制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8-12-20 10:43
问:最近,税务局到我公司调查一税务违章案件(被调查公司以前与我公司有业务往来),对我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要复制一份回去。这些资料涉及的一些商业机密,我公司是否可以拒绝复制?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照相和复制。第三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调查时,应该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根据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该公司必须无条件地让税务机关对有关资料进行复制。同时,根据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检查人员对该公司的商业秘密有责任保密。
80+行业真账实操,零基础会计快速上岗!出纳、做账、报税、报表、Excel、财务软件、财务经理七大系列课程
最新资讯
会计考试提醒、政策发布关注微信公众号:
中国会计网
长按保存图片
微信打开扫一扫
报考咨询、进群领资料
免费资料
财税干货
会计表格
财务模板
excel工具
免费课程
考试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