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义务发生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8-12-20 10:43
问: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应根据自己销售货物结算方式的不同,确定自己的纳税时间,按时申报缴纳税款。
80+行业真账实操,零基础会计快速上岗!出纳、做账、报税、报表、Excel、财务软件、财务经理七大系列课程
最新资讯
会计考试提醒、政策发布关注微信公众号:
中国会计网
长按保存图片
微信打开扫一扫
报考咨询、进群领资料
免费资料
财税干货
会计表格
财务模板
excel工具
免费课程
考试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