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的会计核算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8-12-23 13:00
总体核算要求  (一)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一般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在不违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具体核算办法。  (二)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明细科目的设置,在不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三)小额贷款公司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当只填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四)公司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五)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七)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组成。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相关附表包括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小额贷款余额变动表等。  小额贷款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小额贷款公司名称、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签名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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