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国际上两大估价制度之一,仍为不少国家所采用。它是在关贸总协定第7条估价原则基础上由欧洲关税同盟研究小组主持制定的,是第1条估价原则的具体化和标准化,于1953年7月28日生效。布鲁塞尔估价定义以价格的抽象概念为基础,引人“正常价格”作为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以保护进口商人的正当利益,避免非公平竞争、武断管理和逃避监管之类的情况发生,方便管理。虽然布鲁塞尔估价定义已发展成为一个符合逻辑的估价制度,但它也存在着不足之处;特别是由于美、加等国的拒绝采用,使其适用区域范围受到了限制。现在布鲁塞尔估价定义已逐渐被估价法规所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