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复关税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8-12-25 10:30
    一国为报复他国对本国商品,船舶、企业、投资或知识产权的不公正待遇而对从该国进口的商品所课征的进口附加税。通常这些不公平待遇包括:(1)对本国商品征收歧视性差别关税或采取贸易保护措施;(2)给予第三国比给本国更优惠的待遇;(3)在与本国的贸易中,“自由贸易”方面做得不够;(4)对本国产品的知识产权没有提供足够的保护;(5)在与本国的原贸易协定期满时,对新协定提出不合理要求。当他国取消上述不公正待遇时,报复关税也即取消了。但报复关税往往容易引起他国采取同样的手段,最终导致关税战。1962年美国与欧洲共同体之间爆发的“冻鸡战”就是由双方都对对方采取报复关税引起的,持续了两年之久,最后以两败俱伤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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