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收据能否替代通用缴款书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8-12-26 13:54
问:我是一名水利工程队的会计,工程队系小规模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工程队将购进的橡皮圈等原材料用于本队的施工工程,没有按规定纳税。国税局在今年2月中旬的税收检查中发现此问题,对我们作出了补税和罚款1000元的处理。在规定期限,我填写了税收通用缴款书到主管税务所办理罚款入库手续时,他们却开具了税收罚款收据代替通用缴款书而收取现金。这两种文书分别应在什么情况下使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收罚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涵[1998]402号)第二条规定,税务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该条规定:除当场收缴的税收罚款外,凡纳税人持现金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收罚款的,不论纳税人是否在银行开有结算账户,均使用省级税务机关印制的税收罚款收据缴纳;凡由纳税人自行直接到银行缴纳税收罚款的,不论以转帐方式,还是以现金方式,均使用省级税务机关印制的税收通用缴款书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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