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能否认定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8-12-27 14:19
问: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能否认定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这里所说的“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也包括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在内。因此,依照现行规定可以认定具备一定条件的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80+行业真账实操,零基础会计快速上岗!出纳、做账、报税、报表、Excel、财务软件、财务经理七大系列课程
最新资讯
会计考试提醒、政策发布关注微信公众号:
中国会计网
长按保存图片
微信打开扫一扫
报考咨询、进群领资料
免费资料
财税干货
会计表格
财务模板
excel工具
免费课程
考试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