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贸公司今年5月份通过商品交易所做了一笔期货交易,当时约定由交易所将货款转付给销货方。当月该公司从销货方取得了专用发票,并将货款支付给这家商品交易所。
问:销货方与该公司支付款项的单位不同,该公司能否抵扣这笔进项税金?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5号)文件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其通过商品交易所转付货款可视同向销货单位支付货款,对其取得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抵扣。”该公司委托商品交易所转付货款,并从销货单位取得合法专用发票后,此笔进项税金可以抵扣。
问:销货方与该公司支付款项的单位不同,该公司能否抵扣这笔进项税金?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5号)文件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其通过商品交易所转付货款可视同向销货单位支付货款,对其取得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抵扣。”该公司委托商品交易所转付货款,并从销货单位取得合法专用发票后,此笔进项税金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