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般纳税人生产的样品在展示使用之后报废,进项税额是否要做转出?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一)自然灾害损失;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三)其他非正常损失。
对于展示使用后报废的产品,如果属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或者损失应由“营业外支出”负担的,不允许抵扣,其使用的进项做进项转出处理;如果属于正常的损失,及由企业生产成本负担的,不需要进项转出。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一)自然灾害损失;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三)其他非正常损失。
对于展示使用后报废的产品,如果属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或者损失应由“营业外支出”负担的,不允许抵扣,其使用的进项做进项转出处理;如果属于正常的损失,及由企业生产成本负担的,不需要进项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