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时,与内资企业不同,注册资本不到位,公司即可注册成。如北京的某外资企业,现处在所得税免税期,注册资金部分未到位,有贷款,前段时间税务局查2002年帐,税务局说因注册资金未到位而增加的贷款利息不能在税前列支,要求该公司应按注册资金未到位部分及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50%交纳滞纳金。请问税务机关的作法是否正确,是否有相关条文规定?
答: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到位,是指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投资合同明确的出资期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无合法理由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其注册资本部分的出资义务。根据国税函(1991)326号文件规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列支。
此外,对于外国投资企业投资不到位的税务处理问题,纳税人还应注意:对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到位但尚未被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在以后年度补投资金到位或投入的资本金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25%的,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可从该年度起享受税法规定的减低税率优惠以及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的定期减免税期的剩余年限优惠,不得追补享受该年度以前经营期间相应的税收优惠。
答: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到位,是指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投资合同明确的出资期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无合法理由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其注册资本部分的出资义务。根据国税函(1991)326号文件规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列支。
此外,对于外国投资企业投资不到位的税务处理问题,纳税人还应注意:对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到位但尚未被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在以后年度补投资金到位或投入的资本金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25%的,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可从该年度起享受税法规定的减低税率优惠以及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的定期减免税期的剩余年限优惠,不得追补享受该年度以前经营期间相应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