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和办理该项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9-01-07 10: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让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列的三项中,包括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现已投资超过3000万美元,请问,应如何申请和办理这一税收优惠政策,所需申请资料包括哪些?

答: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且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经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申请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的成立日期、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情况、申请事项的详细理由、依据等);

2.营业执照;

3.税务登记证;

4.企业当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财务会计报告;

6.验资报告(当期[年]申请验资的附送原件,下同);

7.外经贸部门项目批准书;

8.企业合同、章程及批准文件;

9.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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