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承担其他单位出差费用,能否予以确认?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9-01-07 11:20
问题描述:  我公司是房地产企业,今年初我公司与设计院的人一起出差到各地考察,费用全由我公司承担。请问,此部分费用能否在我公司差旅费中列支,如果不可以具体应该怎样操作?  具体解答:  从实质上讲,设计院人员为你们提供设计服务,收取服务费,他们所发生的费用,应该由设计院承担的。另外,从配比性原则出发,有收入,必然对应费用发生。因此设计人员不是您司的职工,相关费用属于“非本单位费用”,不应在你们公司列支。  但是,此类业务在实务当中,是不可避免的。建议双在合同中明确:此部分费用系你们公司代为支付的,最后在结算服务费环节予以冲减。已签订合同的,可以签订一个补充协议,把相关的费用作为服务费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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