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是否代扣代缴个税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9-01-07 11:20
某公司因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在2010年支付多个买房者个人违约金60多万元,但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 税务机关最终要求补征个人所得税款12万元。  那么,税务机关的要求是否合理,有什么依据呢?  一、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规定:“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二、结论  综上所述,个人在购房时由于房产公司的违约而从房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或赔偿金,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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