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为一集团公司,经批准全集团的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但现在我们遇到一个问题,我集团所属各子公司有适用不同税率的公司,请问我公司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的税率问题该如何解决呢?
答:就你所提的这个问题,应该按以下方法处理适用税率的问题:
成员企业在低税率地区的,审批汇总纳税时,原则上不纳入汇总纳税的范围。由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核算特点,需将在低税地区的成员企业纳入汇总纳税范围的,总机构若在高税率地区,其在低税率地区的成员企业,统一按总机构的税率汇总纳税;总机构在低税率地区的,区内、区外成员企业必须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分开核算的,统一按33%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答:就你所提的这个问题,应该按以下方法处理适用税率的问题:
成员企业在低税率地区的,审批汇总纳税时,原则上不纳入汇总纳税的范围。由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核算特点,需将在低税地区的成员企业纳入汇总纳税范围的,总机构若在高税率地区,其在低税率地区的成员企业,统一按总机构的税率汇总纳税;总机构在低税率地区的,区内、区外成员企业必须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分开核算的,统一按33%的税率征收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