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资金要求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9-01-14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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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对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资金性质并无限制,理财产品应为保本型理财产品,原则上应在国内资金主账户的开户行投资理财产品。但在确保资金运用封闭、合规前提下,也可以购买其他银行理财产品。

由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是以支持实体经济为基本原则,对于担保、咨询等非实体行业及房地产等敏感性行业原则上应不得参于共享归集外债额度。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参加共享外债额度。规定中对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投资额度未做限制,也就是说透支也可用于境外放款及其他目的。

如果主办企业有在他行对境外的支付需求,是可以进行同名划转,但如境内成员公司有同样需求,须将资金池资金按照资金来源性质从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划至资金池内成员公司对应的经常项目账户或者资本项目账户,再进行同名划转至他行。透支资金遵循同样原则划转,前提是成员公司应保证划往他行的透支资金用于对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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