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企业预收工程款项的账务处理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9-02-13 11:56

  【例】华天建筑装饰公司(以下简称华天公司)2009年11月1日与京华商贸公司(以下简称京华公司)签订了办公楼装修合同。合同约定,装修工程总造价120万元、工期4个月,自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合同约定签订合同当日京华公司预付工程款30万元,2010年元月31日装修主体工程完成(占总工程量的2/3)并验收合格再支付华天公司50万元,2010年2月28日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由京华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项。华天公司在2009年12月31日累计完成总工程量的1/3、2010年元月31日完成了装修主体工程即总工程量的2/3,并在2010年2月28日按照合同规定时间顺利完成了工程装修,京华公司也按规定分期向其支付了所有工程款项。

  假定华天公司工程收入直接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不考虑其他核算事项和税种,仅就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而言,相关计算和会计处理如下:

  (1)2009年11月1日预收工程款项30万元,按3%税率在12月15日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9000元。

  预收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300000

   贷:预收账款——京华公司        300000

  月底提取当月营业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9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9000

  (2)2009年12月31日完成总工程量的1/3,应按工程进度按比例确认相应的营业税计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40万元(120×1/3)。

  月底提取当月营业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3000

  月底结转收入作为本期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借:预收账款——京华公司         300000

    应收账款——京华公司         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0

  (3)2010年元月31日完成总工程量的2/3并收款50万元,由于上月已根据工程进度通过应收账款确认营业税计税收入10万元,本期再确认40万元即可。

  预收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500000

   贷:预收账款——京华公司         400000

     应收账款——京华公司         100000

  月底提取当月营业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2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2000

  月底结转收入作为本期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借:预收账款——京华公司         4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0

  (4)2010年2月28日工程验收合格并收工程尾款40万元。

  收取工程尾款时并确认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借:银行存款               4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0

  月底提取当月营业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2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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