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暂付款的核算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9-02-28 16:22

  (一)定义

  暂付款是行政单位在公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所属单位或本单位职工发生的临时性待结算款项。

  (二)内容

  1、预付的设备款

  2、职工预借的差旅费

  3、报销单位领用的备用金等。

  (三)管理注意事项

  1、各种暂付款项,要按核定的预算或计划,根据交款单位或收款人的借款收据,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会计主管人员审核后办理。

  2、借款人在办事结束后,应在规定的日期结算报销,如有余款应同时交回,以后需要时另行办理手续。

  3、暂付给所属报帐单位的备用金,要根据实际需要,核定一个定额加以控制,平时报销后再予补充,年终时,原则上全部结清收回备用金,下年初另行办理。

  (四)主要会计账务处理

  (1)行政单位发生各种暂付款时:

  借:暂付款------×××

   贷:现金、银行存款

  (2)结算收回或核销转列支出时:

  借:经费支出-- ×× /专款支出

   贷:暂付款------×××

  注意:

  职工调动工作的调遣费,按规定办法计算应支的数额,在调出单位直接列作经费支出,不作暂付款处理;

  在调入单位凭据报销,多余退回,作经费支出收回处理,不足补发,列作经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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