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为核定征收,取得的转让股权收入,是按照差额核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的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由此可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股票)转让等财产转让收入并不是按收入差额核定征税,而是按全额随主营业务核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