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应在什么期限内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9-04-17 16:57
问题答复: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应当在每次预缴所得税的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13号】的规定,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应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并将应补税款缴纳入库。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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