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0号】:第六条规定: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规定如下:
(一)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二)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三)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五)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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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0号】:第六条规定: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规定如下:
(一)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二)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三)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五)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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