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财税[2000]14号】的规定,甲单位拥有土地,乙单位提供资金,共建住房。乙单位获得了甲单位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属于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乙单位应征收契税,其计税依据为乙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
对甲乙单位合建并各自分得的房屋,不发生权属转移,不缴纳契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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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财税[2000]14号】的规定,甲单位拥有土地,乙单位提供资金,共建住房。乙单位获得了甲单位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属于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乙单位应征收契税,其计税依据为乙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
对甲乙单位合建并各自分得的房屋,不发生权属转移,不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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