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鉴于将软件实物(软盘、光盘)等放在税务机关保管的不易实施,在实际操作中,您可以将您企业所使用会计核算软件的名称、制作单位以及使用说明书、有关资料等报税务机关备案。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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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鉴于将软件实物(软盘、光盘)等放在税务机关保管的不易实施,在实际操作中,您可以将您企业所使用会计核算软件的名称、制作单位以及使用说明书、有关资料等报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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