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购木片为原料生产的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26号】规定,对纳税人外购的已享受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木片为原料生产的中密度纤维板不属于【财税[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综合利用产品,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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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购木片为原料生产的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26号】规定,对纳税人外购的已享受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木片为原料生产的中密度纤维板不属于【财税[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综合利用产品,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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