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企业年末发生未销售的过期存货的损失,应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9-04-23 15:27
问:食品零售企业在年末发生未销售的过期存货的损失,应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的规定,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因此,该食品零售企业发生的未销售的过期存货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应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80+行业真账实操,零基础会计快速上岗!出纳、做账、报税、报表、Excel、财务软件、财务经理七大系列课程
会计考试提醒、政策发布关注微信公众号:
中国会计网
财税干货
会计表格
财务模板
excel工具
免费课程
考试资料
©2001-2025 中国会计网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