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须慎重

来源:会计通 2019-04-24 10:34
某企业于2003年12月份发生过一起退货业务,之后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就自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冲减当月销售收入造成少缴税款。税务机关稽查人员指出其处理失当,并对该企业作出补税并加收滞纳金的处理。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在购买方已将发票联和抵扣联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80+行业真账实操,零基础会计快速上岗!出纳、做账、报税、报表、Excel、财务软件、财务经理七大系列课程
最新资讯
会计考试提醒、政策发布关注微信公众号:
中国会计网
长按保存图片
微信打开扫一扫
报考咨询、进群领资料
免费资料
财税干货
会计表格
财务模板
excel工具
免费课程
考试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