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股权后相应债权坏账损失如何处理?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9-04-29 11:57
    问:某单位处置持有股权发生了较大损失,该单位对这一被处置股权的单位发生的应收账款,如何确认坏账损失,并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五)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七)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八)其他相关证明。  

  根据上述规定,处置股权并不必然导致对方应收债权的坏账,可以税前申报扣除的坏账损失,应符合上述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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