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指向谁披露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9-05-05 11:04

  从总体上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对象是投资人,但是这种简单的划类很难满足信息披露的两个基本要求,只是有助于通过信息披露提高市场效率,有助于满足投资人公平地获取信息。就提高市场效率而言,投资人总体的意愿是披露的信息越充分,投资人的决策效率越高。但是,从市场竞争的角度来讲,一个上市公司必然有许多形成竞争优势的商业秘密,如果这些商业秘密在市场上充分披露,无疑对投资人判断上市公司未来的发展趋势具有更重要、更丰富的信息含量。这自然有助于提高决策效率,从而有助于提高市场效率。

  然而从上市公司面临的市场竞争环境来说,这些事关企业竞争优势的商业秘密的披露无疑会削弱企业的竞争力,相应地会降低市场的竞争效率。市场的竞争效率是通过参与市场各企业之间的你追我赶得以实现的,如果将企业的商业秘密全部公开,必然造成各企业之间相互搭便车和偷懒的现象产生,使得市场由于竞争度降低,导致市场效率下降。所以市场效率必然涉及投资人的决策效率和上市公司之间的竞争效率两个相互制约的方面。要使市场效率提高,就必须使这两者的综合效率最大化,而其中起决定作用的要素就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边界。事实上,到目前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边界的理论研究和实践需要并没有得到明确的界定。在这里我们只是从理论上定义这个信息披露的边界,一定要有助于实现决策效率和竞争效率所导致的综合市场效率最大。比如商业秘密的披露,既能使投资人从总体上了解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又要使竞争对手无法破解商业秘密。

  就信息公平而言,市场上的投资人是否能最终达成信息公平取决于两个要素:第一,所有的投资者从上市公司中所获得的信息是相同的;第二,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该有明确的内涵,使所有的投资人对这一内涵有确定的理解,而不能由于信息内涵不明确而导致理解上的模糊和歧义。就前者而言,由于股东分为现实的股东和潜在的股东,现实的股东由于享有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权利,从而相对于潜在的股东在信息获取上具有优势性。现实的股东通常享有对上市公司重大决策的最终批准权,享有对上市公司随时的质询权。现实股东这种权力优势是其信息优势的必然基础,这种信息优势不仅表现在现实股东获取上市公司信息数量的多少上,而且表现在对信息的内涵理解的深浅程度上。正因为这样,潜在的股东相对于现实的股东就会处于信息劣势。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对于重大敏感信息必须采取公开披露,不得私下披露;对于确实掌握上市公司重大敏感信息的股东的股票不得在信息披露前予以买入或出售。尽管如此,这仍然解决不了基于现实股东基本权利而形成的相对信息优势所造成的与潜在股东的信息差别,以及可以在股票的买入或出售上规定时限以消除潜在股东信息获取的时间劣势。但现实的股东优先得到企业趋好的消息时,却可以得到不出售的信息优势,这是潜在的股东永远存在的信息劣势。另外,有关信息的可理解性,也是导致投资人信息不公平的重要原因。

  上市公司公开向公众披露信息,所面对的投资人就是社会公众。由于社会公众的专业特征极不相同,而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信息,这很容易造成与披露信息不具有同一专业特征的投资人对信息理解的难度,从而使得投资大众对同一信息不能达到相同的理解程度,造成实质上的信息不公平。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社会通常要求在中学开始就学习商业信息语言(特别是会计语言),但这只是杯水车薪,很难达到真正的专业理解程度。另一条解决的路径是使专业的商业语言(特别是会计语言)通俗化,使得非专业的投资公众能够理解其信息的内涵。但是这个过程十分缓慢,更为重要的是,专业的商业语言(特别是会计语言)能否全部通俗化为非专业投资人可理解的语言,或者转化以后是否能够表达原有的信息内涵,这恐怕是一个永远不容易解决的问题。总之,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实现市场效率和实现市场公平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而要解决的问题则会越来越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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