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关联资金占用及关联交易
1、准确界定关联方范围
新会计准则扩大了关联方的范围
存在的问题:对关联关系认定的审计程序不够深入,仅根据股权判断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2、关联资金占用
《管理办法》27条规定:发行人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形式:
一是期间占用、年末归还现象比较突出;二是通过虚构交易事项、交易价格非公允、货款长期拖延结算或无法结算等非正常的经营性占用;三是利用集团公司的财务公司;四是通过中间环节以委托贷款的形式间接向大股东提供资金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的资金占用方法;五是委托实施项目;六是资金体外运营,利用开具无真实交 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并且贴现等方式取得资金,体外运营,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长期占用资金提供便利条件;七是“存一贷一”;八是以投资方式变相占用。
处理:对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不究历史,只要申报最近期不存在违规资金占用即可。
3、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一直是证监会重点关注的范畴,新规定主要从两方面进行规范:(1)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不存在重大依赖;(2)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一是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最近一年及一期的经营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
二是按照经常性和偶发性分类披露关联交易,增加披露内容。
三是非常关注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向拟上市公司输送利润。
4、审计重点:特别关注交易价格的公允性,需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若是采购或接受劳务,应当实施延伸审计,从关联方向其他客户销售或提供劳务的价格进行比较。
5、关联方及交易披露
应当完整地披露所有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而非仅仅根据金额的大小,以重要性原则而省略披露。
案例—关于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披露
某 拟上市公司第三大股东的关联公司是公司的委托加工方,在2004年、2005年及2006年上半年与公司存在委托加工交易,金额分别为1,110万元、 2,618万元和1,991万元,分别占当期主营业务成本的6.91%、13.99%和16.28%。上述交易属于关联交易。
申报会计师解释因数额小而未在招股说明书及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鉴于上述情况,审核人员要求公司补充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七)税收政策
1、关注经营业绩是否对税收优惠存在重大依赖以及合规性:减税、免税、出口退税、先征后返。
2、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影响利润涉税处理
因合理规划拟上市企业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而影响申报期间损益(如利息资本化、折旧费用),按申报报表各期利润总额以适用税率计算所得税。
3、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折股所涉及到的纳税问题
4、企业改制设立时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的计征
(1)当企业以整体经营性资产出资发起设立公司时,属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即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2)当以货物出资时,应当视同货物销售交纳增值税。
(3)当企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出资时,不需要交纳营业税。
(4)当企业改制时以土地及建筑物投入时,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