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后一次性购买100万以上的固定资产用于研发的可以加计扣除吗?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按折旧额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按折旧额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