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承储企业享受有关税收政策条件的公告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2019-9-12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第四条第二款“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授权,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我省承储企业享受有关税收政策条件公告如下: 一、承担省级粮油储备业务的企业。指受省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省级粮油储备任务,并取得省级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省储备粮管理公司和省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 二、承担市县级粮油储备业务的企业。指受市(地)、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市级或县级粮油储备任务,且取得省、市或县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储备粮油承储企业。 三、承担异地粮油储备业务的企业。指受外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异地代储粮油业务的企业,比照我省粮油储备企业执行。 四、承担肉储备业务的企业。指受县级以上政府商务部门委托,承担肉储备任务,并取得省、市或县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储备肉承储企业。 我省粮食、食用油、肉承储企业的其他条件,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执行。《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黑财规审〔2016〕22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公布我省承担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企业名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7〕8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9年9月12日 关于《关于明确我省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承储企业享受有关税收政策条件的公告》的解读 一、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以下简称《公告》)第四条第二款授权,“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二、文件制定的背景。《公告》)延续并完善了国家商品储备企业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储备商品种类由6种改为5种,取消了储备盐税收政策;管理方式上,由中央、地方分别制发名单,调整为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直属库,以及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作为中央储备商品承储企业,由企业对照条件进行免税申报,不再制发名单。 三、文件主要内容。我省储备商品包括粮食、食用油、肉,本次制定《关于明确我省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承储企业享受有关税收政策条件的公告》,严格遵循《公告》)规定的接受县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三个条件。同时,为解决名单制管理无法根据企业承储业务变化实时调整等问题,经省政府批准,我省不再印发省级及省以下粮油企业名单,调整为由省级财税部门会同粮食、商务部门对省、市、县储备商品承储企业加以界定,执行中由企业进行减免税申报。具体界定内容:一是承担省级粮油储备业务的企业。指受省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省级粮油储备任务,并取得省级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省储备粮管理公司和省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二是承担市县级粮油储备业务的企业。指受市(地)、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市级或县级粮油储备任务,且取得省、市或县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储备粮油承储企业。三是承担异地粮油储备业务的企业。指受外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异地代储粮油业务的企业,比照我省粮油储备企业执行。四是承担肉储备业务的企业。指受县级以上政府商务部门委托,承担肉储备任务,并取得省、市或县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储备肉承储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