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201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公告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和《黑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黑财综〔2016〕48号)的规定,现就201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工作公告如下: 一、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二、2018年度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申报时间为2019年5月10日-8月31日,可登陆《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审核系统》(http://www.hljcl.org.cn/)网上申报或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自行申报。具体事宜请咨询用人单位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三、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审核工作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需向保障金征收机关足额缴纳保障金。 四、用人单位应在2019年11月30日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五、保障金征收机关将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征收机关将催报并追缴保障金。 黑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19年5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