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然人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2019年第5号 2019-4-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区范围内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税款。代开发票单位(包括税务机关和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请支付方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扣缴义务人在向自然人支付上述款项时,应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并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三、自然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自行申报。 四、对自然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4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