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新)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9-11-22 14:11
  一、事项名称: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新)
 
  二、业务描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开立或者变更存款账户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
 
  四、办理材料:
 
  1.《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2份
 
  2.账户、账号开立材料复印件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社会保险费缴费人:《社会保险费缴费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1份
 
  五、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在全国、省内、同城通办。
 
  六、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九、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十、办理流程:
 
  十一、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采用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可在“套餐式”服务内一并办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业务。
 
  7.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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