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新)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9-11-22 16:01
  一、事项名称: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新)
 
  二、业务描述:
 
  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四条
 
  四、办理材料:
 
  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五、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六、办理机构:
 
  经营地税务机关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九、联系电话:
 
  经营地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十、办理流程:
 
  十一、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80+行业真账实操,零基础会计快速上岗!出纳、做账、报税、报表、Excel、财务软件、财务经理七大系列课程
最新资讯
会计考试提醒、政策发布关注微信公众号:
中国会计网
长按保存图片
微信打开扫一扫
报考咨询、进群领资料
免费资料
财税干货
会计表格
财务模板
excel工具
免费课程
考试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