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验(交)旧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9-11-22 16:02
  一、事项名称:
 
  发票验(交)旧
 
  二、业务描述:
 
  纳税人领用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已开具发票进行验旧。
 
  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手工验旧,税务机关利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等系统上传的发票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四、办理材料:
 
  1.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使用税控机的同时提供发票使用汇总数据报表)1份(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需上传发票电子开具信息、下载开具发票电子解锁文件:存储介质(查验后退回)
 
  五、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在同城通办。
 
  六、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九、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十、办理流程:
 
  十一、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应按规定作废发票。发票遗失、损毁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处理。
 
  5.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应联网上传发票开具信息,不具备联网条件的,可携带存储有申报所属月份开票信息的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或其他存储介质到税务机关报送其发票开具信息,方便进行发票验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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