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9-11-22 16:06
  一、事项名称: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
 
  二、业务描述:
 
  已实行“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个体工商户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先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税。清税完毕后,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纳税人持《清税证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
 
  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五章
 
  四、办理材料:
 
  1.《清税申报表》2份
 
  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已领取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发票领用簿》1份(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五、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六、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
 
  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5个工作日内办结。
 
  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
 
  九、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十、办理流程:
 
  十一、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5.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申报纳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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